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02民初2920号
原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王某,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以被告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解除合同的各项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连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