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314号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地址在晋城市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111263575U。
法定代表人:崔永胜,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晓鸿,山西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晋城市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99876606J。
法定代表人:黄培坤,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涛涛,山西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在泽州县金村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5A2379079XH。
法定代表人:秦平太,任该村村委主任。
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泽州县金村镇孟匠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泽州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75元。
审判员 姚向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范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