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947号
原告:**1,河南省禹州市人,现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闻荣芝,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99876606J。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金村镇南洋花城小区1号楼。身份证号:×××。系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任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诉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本院减半收取1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芊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