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947号 原告:**1,河南省禹州市人,现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闻荣芝,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99876606J。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金村镇南洋花城小区1号楼。身份证号:×××。系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任公司法务。 被告:**,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诉被告山西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2元,本院减半收取1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芊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