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陕西伟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蓝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43520600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渭南市临渭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权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伟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仓颉路南段西侧生力9号楼西单元9层西1-西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5523043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地矿第二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勘察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伟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渭仲字第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地矿勘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勘察费85000元及违约金、垫付的仲裁费10298元、公告费8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执行费2970元。 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 1、在执行中,本院前往伟成置业公司现场实地查看,在伟成置业公司住所张贴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伟成置业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其至今未与法院联系亦未报告财产。 2、2023年10月13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伟成置业公司名下在农业银行白水县仓颉路支行开户账号尾号为0895的账户存款额度204643元(当日余额0元)、在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分社开户账号尾号为2736的账户存款额度204643元(当日余额0元),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 3、2023年11月8日,本院前往白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白水县房地产管理所分别查询了伟成置业公司名下不动产及房屋的登记、查封情况,反馈土地及房屋均被多加法院轮候查封中。 4、2023年12月8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系统短信通知功能**成置业公司成功发送信息,告知案件情况,责令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至**成置业公司未与本院联系。 5、202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地矿勘察公司向本院提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伟成置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伟成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陕西伟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伟成置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潘 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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