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喻国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9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国权,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凡,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历经铺乡金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朱良桥农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黄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南,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运英,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峰,湖南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国权与被上诉人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德公司)、黄运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2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喻国权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2019)湘0124民初2291号案件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喻国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喻国权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004元,退还喻国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
审判员  符建华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