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民初935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市××乡××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罗兵,宁乡市玉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乡金南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王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市朱良桥农业科技园附近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仲,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需另行协商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