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1002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居民,住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甘1002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原告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77500元,并支付逾期损失53250元;二、驳回原告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8元,由被告***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所有的甘*号蒙迪欧牌汽车一辆,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意见,该公司不要求本院查封、扣押、处置该车辆。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实施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其对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查控情况表示认可。本案未结标的230750元。2020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庆阳峰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为由,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2020)甘1002执13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