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4639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任韵枫。
委托代理人:冯思琦,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唐小东。
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