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财保237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
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禹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宇。
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1452.5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1302财保23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452.54元。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452.54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