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财保237号之一
申请人: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
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禹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宇。
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1452.5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川1302财保23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452.54元。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1452.54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