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4639号
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区建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韶枫。
被告: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长征路38号华铁宾馆三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东。
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7元,由四川衡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