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财保237号
申请人: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Q。
法定代表人:刘荣。
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滕禹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8。
法定代表人:杨明宇。
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31452.54元财产。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乐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1452.54元。冻结封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充荣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