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楚雄润恒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联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2828号
原告:***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6PAQ62。
法定代表人:段建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云南联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福龙苑小区****信用代码:91532300MA6KBMJ90F。
法定代表人:邓云华。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2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原告***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联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恒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云南联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庭前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郑云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贾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