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浦江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6民初454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告:浙江浦江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西山北路183-90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浦江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周利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