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4073号
原告:浦江骁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秧田村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浦江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西山北路183-90号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浦江骁恒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江骁恒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骁恒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浦江骁恒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