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14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含浦社区六角冲组。
法定代表人: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芬,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羽,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13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杜帆,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重飞,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1141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冻结被告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南京迈皋桥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105××××5845)。原告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资金或者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就案涉纠纷达成和解,申请人湖南鸿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南京迈皋桥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105××××5845)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婷
书记员陈婧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