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939号
原告:***,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兵、陈周璐,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浦滨路150号中科创新广场13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67081802G。
法定代表人:杜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