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067081802G,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帆。
被执行人:南京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G2HM0H,地址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苏俊。
被执行人:苏俊,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俊***有限公司、苏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经原、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5月29日,被告南京俊***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杰工程款75万元,此款由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立即支付给李杰;二、上述75万元,由被告南京俊***有限公司向被告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2万元,余款3万元予以放弃。付款方案为: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17万元、同年8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同年10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25万元,合计72万元。如南京俊***有限公司有一期不按时给付,则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余期款项一并主张;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由南京俊***有限公司承担;南京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俊对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南京俊***有限公司、苏俊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南京韵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约10018.28元,本院已扣划10018.28元,扣缴执行费4360.28元后余565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3月16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苏俊名下苏K×××**牌号汽车,该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本院于已2022年3月19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信息。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7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其代理人表示将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截止本裁定制作之日尚未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658元,本案收取执行费4360.2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03民初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张广才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