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81执7273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康路17号鼎园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6号人保大厦6、7、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49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1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43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81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超
审判员陈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