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0534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康路17号鼎园1幢。

法定代表人:阮成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