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0534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康路17号鼎园1幢。
法定代表人:阮成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孙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