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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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2民初7710号******
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北辰广场1幢90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933543506。******
法定代表人:倪建伟,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安康路17号鼎园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44159197F。******
法定代表人:阮成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恒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浙江怡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