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民终1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
负责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民初2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号民事裁定,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或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租赁合同纠纷应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且案涉租赁合同对履行地未有约定,租赁物使用地在安徽省怀宁县境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驳回起诉于法无据。2、虽然破产受理法院为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受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限制,本案仍然由有管辖权的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驳回起诉于法无据。如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应依法报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辩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财产时发现租赁合同是在房产抵押后签订,据此,管理人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向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解除通知。
本院认为,本院已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皖08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省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裁定驳回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韵
审判员潘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