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财保29号
申请人: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37331277W。
法定代表人:陈汪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君,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旁电子精密仪器专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836958989。
法定代表人:陈家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安庆怀宁支行16×××08账户48900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安徽**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尚筑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徽商银行安庆怀宁支行16×××08账户4890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安徽**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