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2890号

原告:安徽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37331277W。

法定代表人:陈汪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

负责人:杨季冬,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告安徽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义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经营业务需要,租赁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业厂房,双方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了《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位于怀宁县,办公楼建筑面积2956.8平方米、厂房7268平方米出租给原告,租期20年,自2014年11月1日至2034年10月31日止,租金每年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20年租金给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随后,原告对厂房进行装饰装璜、安装重型机械生产设备,从事企业生产至今。2019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权,原告在履行合同中,亦未发生违约行为,被告主张解除《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7月23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8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于受理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是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不属于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存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尹

书记员李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