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03执恢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良花。
被执行人:黄立新。
被执行人:蔡葵阳。
被执行人:陈汪鹏。
被执行人:安庆市汇创科技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汪鹏。
被执行人:安庆市新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
本院在执行***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良花、黄立新、蔡葵阳、陈汪鹏、安庆市汇创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观民二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应南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