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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皖0822行初41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骉,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25634025645。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该局公务员局局长、党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医疗工伤股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27329943541。
法定代表人操坤林,该中心主任。
出庭行政负责人***,工伤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37331277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第三人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现提出撤回对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怀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审判员*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