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2财保4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申请人: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皖0822财保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所有的皖x号奔驰车一辆,冻结了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查封了***所有的皖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汪鹏所有的皖x号奔驰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所有的皖x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玉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