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2民初62号
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422551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37331277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8元,减半收取计10829元,由原告怀宁县家加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