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3民初55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同村村民。
被告郑州恒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新密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郑州恒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新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