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211执1365号
开封***电科技园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执行开封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或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开封***电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21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的处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的处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特此通知
附:本院账户及承办人信息
开户行:中原银行开封迎宾支行
开户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410206010120001801000001
承办人:郝振立
联系电话:0371-2380****、1821167****
执行员 郝振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