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0211执1365号

开封***电科技园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执行开封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或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被执行人开封***电科技园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按照本院(2016)豫021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的处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的处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特此通知

附:本院账户及承办人信息

开户行:中原银行开封迎宾支行

开户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410206010120001801000001

承办人:郝振立

联系电话:0371-2380****、1821167****

执行员  郝振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