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2502民初676号
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杨某。
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筑友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560000元;2.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20日起以560000元为基数,按24%/年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为403200元),上述设计费、违约金合计963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放弃第2、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和原告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原告为林业科技综合楼、室外管道及消防外网提供设计服务,发包人应提交建筑红线用地图、设计任务书、地质勘察报告,原告应交付全套建筑施工图纸和渲染图。合同约定设计费为116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232000元,取走全套图纸后三日内支付928000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但被告截至起诉日仅支付了设计费600000元,剩余的560000元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告后始终未能支付,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应依约支付设计费和违约金。考虑到被告是政府机构,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二(73%/年)自2012年底主张,而是按24%/年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欠设计费应当予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锡林郭勒盟林业和草原局给付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5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