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205民初415号
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高原云端影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
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友设计公司)与被告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拐区政府)、第三人内蒙古高原云端影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原云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筑友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被告石拐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高原云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筑友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石拐区政府给付“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和“三维全景动漫”制作费共计250万元;2.判决被告石拐区政府给付自起诉之后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付款利息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石拐区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5日,被告石拐区政府的包头市石拐区通用航空和影视旅游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石拐通航指挥部)与案外人北京荻森沃德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给原告筑友设计公司下达了《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规划设计任务书》约定的设计内容为:1.火车站转盘处;2.旅游车站;3.武戏车站;4.正阳门车站;5.老咸阳车站;6.向阳院街景;7.矿区车站;8.武戏拍摄区;9.大智门火车站;10.矿区博物馆;11.矿区生活还原;12.去往后五当后方向的火车站;13.白狐沟车站,同时还要求制作设计阐述、满足影视拍摄功能以及旅游体验的需要,图纸必须满足修建性详规设计深度的要求,即功能布局、尺寸、必要的三视图及剖面图。原告筑友设计公司接受该任务后便组织了相关设计人员开始勘察设计工作,到2017年9月25日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详细规划面积185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内容,同时按要求制作完成了“详细规划三维全景动漫”,已将设计和制作成果资料向石拐通航指挥部提交。原告筑友设计公司提交的详细规划设计及三维全景动漫成果交付后,至今各方未提出异议,而详细规划设计费和三维全景动漫制作费用却未能给付。申请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设计费和“详细规划三维全景动漫”制作费用经石拐通航指挥部委托“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其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内安信(评估)字2019第023号和024号项目评估意见书,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评估价格为壹百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元),对“详细规划三维全景动漫”制作评估价格为玖拾伍万元整(95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元)。现因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与石拐区政府之间签订了《内蒙古大青山影视旅游基地开发建设合作协议》,且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起诉石拐通航指挥部、石拐区政府主张结算所制作的成果费用,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请求将所产生的设计费和制作费用由被告石拐区政府直接给付筑友设计公司,石拐通航指挥部是石拐区政府设立的项目机构,不具有独立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能力,其权利义务应由石拐区政府承担。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与被告石拐区政府之间因合同已约定了合作权利义务主体,不应将筑友设计公司的工作成果费用支付给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故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经释明,原告筑友设计公司同意就主张的利息计算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被告石拐区政府辩称,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筑友设计公司应当就其诉讼主张以及事实理由充分举证;第二,筑友设计公司应就石拐通航指挥部委托其制作大青山影视基地总体规划的委托合同进行举证;第三,筑友设计公司应就其提交的设计成果充分举证;第四,筑友设计公司诉称主张其直接分配高原云端公司的合同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筑友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述称,高原云端公司的意见同石拐区政府辩称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筑友设计公司与石拐区政府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筑友设计公司诉称的案涉项目未经过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也未经过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也没有相应的政府预算。筑友设计公司诉称的欠款事实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审计、审核程序。原告筑友设计公司提供《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规划设计任务书》1份和“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内安信(评估)字2019第023号和024号《项目评估意见书》2份,证明筑友设计公司作为项目单位完成工作的市场价格是石拐通航指挥部委托价格评估公司经市场价格评估后确定的共计250万元,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认为,筑友设计公司接收了石拐通航指挥部与案外人北京荻森沃德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上述《设计任务书》,筑友设计公司即为其诉称的合同相对方。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还提供了《收条》1份,证明筑友设计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石拐通航指挥部递交了设计成果文件(含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修建PPT文件和设计说明文件),其当庭未提交完成的相应设计成果原件。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认为,设计成果有过多次交付行为,第一次的时间是2017年9月,在石拐通航指挥部的四楼403室交给了高某,文件包括:PPT文件3本,说明书3本,动漫视频U盘(该视频是第三方包头乌鉴工作室制作,制作总时长15分钟,市场价格按1秒2000元的标准计算,就本案具体的合同约定价格记不清,在该视频制作过程产生的款项中已经付给包头乌鉴工作室85万元,是于2017年9月初给付),第二次的时间是2017年9月,在区政府主楼3楼向高某重复交付以上成果,第三次的时间是2017年11月9日,在石拐通航指挥部的司机张某的办公室也重复交付以上成果,最后一次的时间是2019年5月,又交付给于某上述成果,当庭筑友设计公司只以《收条》作为成果交付的证据。故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拐区政府给付上述款项及利息。被告石拐区政府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筑友设计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并实施完毕了相关的规划设计工作和动漫制作工作,筑友设计公司还应当举证证明其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筑友设计公司提供的《收条》并未证明该《收条》的出具方是石拐通航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出具的,也未证明该工作人员有权代表石拐通航指挥部签收,至于是“替代谁签收”的事实并不清楚,筑友设计公司应当就工作成果的完成、交付以及相关工作的委托事实进行举证。
另查明,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安信(评估)字2019第023号和024号关于“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评估意见书》和关于“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三维全景动漫”的《项目评估意见书》,在“评估限定条件”的条款中均有“评估结果只对价格负责,不对服务数量进行审核”的表述,均未载明筑友设计公司对案涉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具体履行情况。
又查明,原告筑友设计公司以石拐通航指挥部已撤销且其权利义务应由石拐区政府承继为由,已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对石拐通航指挥部的撤诉。
还查明,筑友设计公司出具的《收条》证据载明:今收到“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如下:1.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PPT文件)三本;2.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说明)三本。收件单位处打印有石拐通航指挥部的名称,另有自然人张某在收件人处签字,落款时间是2017年11月9日,该《收条》上没有石拐通航指挥部和石拐区政府的盖章。
再查明,筑友设计公司提供的《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规划设计任务书》载明的事项经石拐通航指挥部与案外人“北京荻森沃德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落款处共同盖章确认。该《设计任务书》具体载明了“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规划)的成果的内容、深度、图示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同时结合《京汉铁路》电视剧的拍摄,不仅满足将来旅游的发展需要,同时极大满足以后其他摄制组同类拍摄题材的需要,以达到以剧促景、以景促旅游规划目标”和“具体要求如下:‘规划范围……’、‘设计内容……’、‘设计周期:90天’和‘设计要求……’”的文字表述内容。
也查明,在2019年12月12日本案庭审后,原告筑友设计公司向本院邮寄了1份《印章鉴定申请书》(共1页)表示“原告筑友设计公司未与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签订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合同书》,故申请对该合同中落款处原告筑友设计公司的印章真假予以鉴定”。庭审中,原告筑友设计公司当庭自认就案涉项目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原告筑友设计公司称,其多次与高某、于某等工作人员提出签订合同,对方没有同意。本院在另案审理中,有原告筑友设计公司与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签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同书》(复印件)1份作为证据附卷,筑友设计公司对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表示不知情,也未能合理解释。
上述事实,有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安信(评估)字2019第023号和024号《项目评估意见书》2份、《收条》1份、《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规划设计任务书》1份、当事人身份证明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筑友设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石拐区政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未证明筑友设计公司就案涉项目工作成果的交付、诉称与石拐区政府之间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诉称事实的费用明细、案涉项目的款项支付方式、实施方案、付款标准、竣工验收、真实发生的工程量、完成进度等事实,还未能证明其陈述的高某、于某等相关自然人享有石拐区政府针对案涉合同签订的授权的事实,故本院针对筑友设计公司诉称的案涉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无法进行合法性审查,也无法确定案涉法律主体经营活动的客观性、合法性,对此,各方当事人也无法证明,且被告石拐区政府均不予认可。
另外,筑友设计公司作为原告向石拐区政府主张规划设计费和动漫制作费的给付,首先应向法院提供其与石拐区政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但在无书面合同,也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筑友设计公司提供的2份《项目评估意见书》,仅能证明对相关经济权益进行的评定和估算,并不足以证明石拐区政府是案涉合同的相对人。故筑友设计公司并未完成其与石拐区政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举证义务。筑友设计公司提供的1份《收条》,没有石拐通航指挥部和石拐区政府的盖章确认,对其客观性无法核实。筑友设计公司提供的《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规划设计任务书》仅是载明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的“规划范围”“设计内容”“设计周期”和“设计要求”共四项“具体要求”的文字表述,不能证明筑友设计公司已按相关的技术规范,向石拐区政府完全履行了市场评估价格达1550000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合同义务,且结合该类合同的交易习惯,该设计任务书也不具备规划设计类合同通常的合同必要条款,故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诉称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同理,对于原告筑友设计公司诉称的“三维全景动漫”制作事实、相关费用的给付事实以及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与被告石拐区政府之间、第三人高原云端公司与原告筑友设计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事实,筑友设计公司均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就案涉项目,案涉相关法律主体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已完成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不足,对筑友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当事人申请印章真假鉴定的事宜。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本案中,原告筑友设计公司向本院邮寄的《印章鉴定申请书》表述的鉴定事项,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故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原告筑友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王 治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 员乌日娜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