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力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令华,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光,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高原云端影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煜。
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友公司)与被上诉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拐区政府)、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高原云端影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原云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石拐区通用航空和影视旅游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通航项目指挥部)系经石拐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于2016年11月成立的部门。上诉人筑友公司提供的《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规划设计任务书》(以下简称《设计任务书》)系由通航项目指挥部和北京荻森沃德景观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联合向筑友公司作出。《设计任务书》载明了规划设计具体要求:规划范围、设计周期、设计要求等内容。筑友公司同时提供了内蒙古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内安信(评估)字2019第023号、第024号《项目评估意见书》,该《项目评估意见书》明确载明是受通航项目指挥部委托作出,评估标的分别为“包头市××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三维全景动漫”,项目单位为筑友公司。作为成立通航项目指挥部的本案被上诉人石拐区政府,在否认与筑友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不认可筑友公司完成了“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包头市石拐区大青山影视基地百年铁路修建性详细规划三维全景动漫”相关设计的情况下,未能就上述《设计任务书》以及基于何种原因委托评估部门作出评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丰 悦
审 判 员 王 雪 冰
审 判 员 李 雅 滨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敖敦格日乐
书 记 员 敖敦格日乐
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