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格吉乐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令华,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新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高原云端影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煜,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高原云端影视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5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纲
审判员 包杏花
审判员 王 伟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察 森
书记员 杜 勐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