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民终2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财神庙街9号商务楼4楼。
法定代表人:呼格吉乐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芊葆,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内蒙古宏扬昌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西岸国际小区会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宏扬昌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1.36元,减半收取1855.68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筑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 丽
书 记 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