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托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863号
原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塘头大道196号A202-A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8462P。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
被告重庆托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P7117E。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托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91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耿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