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900号
原告:南昌永皓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上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50889449N。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石龙,该公司职员。
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塘头大道196号A202—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8462P。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
原告南昌永皓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永皓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永皓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永皓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已减半),由原告南昌永皓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重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付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