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9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水田社区汇龙达工业园汇龙达工业园厂房A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8462P。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光杰,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琪,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上诉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4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以其与**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4元,减半收取4027元,由上诉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李 兴 旺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霞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