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308-231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
本院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50723元的财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塘头支行账号为00×××58的账户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750723元。现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弘雅支行账号为40×××41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弘雅支行账号为40×××41的银行存款75072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