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2526号
原告深圳市鑫海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迪锋。
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
原告深圳市鑫海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鑫海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壬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