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居间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0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水田社区汇龙达工业园厂房A栋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8462P。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81987.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81987.3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