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554号
原告: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纬二路南、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吴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
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由无锡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