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终15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东升路12号地块3号第1层101铺。
法定代表人:王国祖。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卫星。
上诉人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6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高 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何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