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243号
原告:武义永安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开发大道26号兰花路口。
经营者:邵维惺,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东升路12号地块3号楼第1层101铺。
法定代表人:王国祖。
被告:王国祖,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飞旺(特别授权),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永安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王国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永安钢管租赁站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永安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永安钢管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颜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柳春
代书记员 陈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