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31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祖。
被告:**,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尚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锦华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章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