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临安锦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5032号
原告: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76392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鉴,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锦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722072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锦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