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宋依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8500号
原告:北京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128。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男,北京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
法定代表人:朱含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可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依多,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达,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格卡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宋依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科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张思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