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8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7层B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09959Q。
法定代表人:孙建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U0HQ8D。
法定代表人:吴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51869722J。
法定代表人:孙跃鞠,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39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44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44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4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