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39号
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7层B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09959Q。
法定代表人:孙建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U0HQ8D。
法定代表人:吴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51869722J。
法定代表人:孙跃鞠,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44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