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

被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U0HQ8D

法定代表人:吴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姚森,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与被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白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