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4875号
原告: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7层B座7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北京路33号沧兴总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沧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北京利通伟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娴
书 记 员 ***